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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个国有工厂管理法规
来源:科技小教主 2021.06.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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岗面中央红军兵工厂总厂旧址

  

  瑞金是红色故都、共和国摇篮、中央红军长征出发地…...这里创造了许多奇迹,中共党史上诸多“第一”,就发生在瑞金。

  

  1934年4月10日,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下达中字第16号命令,公布《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》。条例共11条,主要内容是:

  

  (一)工厂实行厂长负责制,厂长向苏维埃政府绝对负责。厂内其他人员或组织如对厂长决定有不同意时,可向该管上级机关控告,但在厂长被废除职务前,不得停止执行厂长决定。

  

  (二)厂长之下设立工厂管理委员会,由厂长(牵头)、党支部代表,工会代表、团支部代表、工人代表及工厂其他负责人等5-7人组成。并由厂长、党支部代表和工会支部代表组织“三人团”,协同处理厂内日常问题。

  

  (三)工厂各生产部门须建立主任及领班制度,以执行厂长命令与决定,负责本部门工作。

  

  (四)为发扬工人创造性,应设生产讨论会研究生产技术,推进生产发展,生产讨论会应尽量吸收工人积极分子参加。

  

  (五)工厂的工资由国家机关与工会双方议定。

  

  (六)厂长不执行上级命令,或浪费资金物料,或使工厂受重大损失,须受刑事处分。

  

  (七)工厂必须确立经济核算制,实行计划管理。完成生产计划和减少成本费,是工厂管理最大的任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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